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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修玉忠与马怡强财产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4)莱山执字第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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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所有权纠纷文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修玉忠。

被执行人马怡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莱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高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员:高绪波

书记员:贺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