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须山,农民。被执行人焦建军,农民。
本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3)聊东民字第2937号民事调解书,对申请执行人张须山和被执行人焦建军达成的下列协议进行了确认:一、被告焦建军同意将鲁P×××**号丰田牌小客车在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理赔权益转让给原告张须山,并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须山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相关手续和鲁P×××**号丰田牌小客车的过户手续;二、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因王军诉焦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而对鲁P×××**号丰田小客车在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保险权益的冻结(冻结权益范围为430000元)同本案被告焦建军向原告张须山转让保险权益之间的冲突,由原告张须山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处理。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已理赔元,除被冻结的43万元外,其余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人张须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鲁P×××**号丰田牌小客车已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转到了申请执行人张须山的名下。因保险理赔款43万元已被依法冻结,不属于本案的执行标的,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聊东民字第2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敬斌审判员:杜庆堂审判员:杜凤超
书记员:李会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