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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熊鹏与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国军等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9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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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所有权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鹏。被执行人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国军。被执行人张小丽。被执行人张涛。

熊鹏诉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熊鹏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小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小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春尧

书记员:商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