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鹏。被执行人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国军。被执行人张小丽。被执行人张涛。
熊鹏诉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熊鹏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小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小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春尧
书记员:商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