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鹏。被执行人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国军。被执行人张小丽。被执行人张涛。
熊鹏诉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熊鹏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张涛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房屋一套。现因案件需要,继续查封该房产已没有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涛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春尧
书记员:商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