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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熊鹏与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国军等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3)金执字第9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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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所有权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鹏。被执行人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国军。被执行人张小丽。被执行人张涛。

熊鹏诉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熊鹏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张涛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房屋一套。现因案件需要,继续查封该房产已没有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涛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春尧

书记员:商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