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惠琴。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胡金松,组长。
彭惠琴诉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5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安置房产权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彭惠琴(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