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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琦琳所有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高法执字第1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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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所有权纠纷文书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琦琳。被执行人郝政。被执行人郝建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2030、2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政在高密市凤凰大街西×××号有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郝政在高密市凤凰大街西×××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鲁潍房房权证高密市字第××**)以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牟长征

书记员:王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