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潮。被执行人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星光,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原名郑州市第四粮油食品公司(铭功路粮食管理所),2006年4月6日经郑州市人民政府以郑政函(2006)22号批复批准同意改制,并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企业名称变更为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二七区铭功路259号1号楼A单元19层1904号房产(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郑州市第四粮油食品公司),交给申请人张潮抵偿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二七区铭功路259号1号楼A单元19层1904号房产(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郑州市第四粮油食品公司),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潮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张潮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