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珊珊被执行人冯润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珊珊与被执行人冯润和所有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冯永亮的死亡赔偿金132840元(6642元/年×20年),分配给原告张珊珊30000元;精神损害慰问金50000元,分配给张珊珊10000;生活资助费201792元,分配给张珊珊30000元;共计70000元,由被告冯润和给付原告张珊珊(含已给付给张珊珊的50000元)。案件受理费3564元由原告张珊珊与被告冯润和各负担1782元。
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冯润和无财产可供执行,其身体条件及年龄关系亦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冯润和在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政府有待发放的危房改造补助款项可用于执行。本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珊珊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珊珊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尚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