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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威海威东国际旅行社与刘昌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威环执字第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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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威海威东国际旅行社。被执行人刘昌敏,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同德路****。被执行人刘衍英,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所有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晓东

书记员:刘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