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红军。被告:陈利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红军与被告陈利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红军于2013年1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祝红军负担。
审判员:仲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