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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虞光洪、陆旭光与陆旭光、陆迎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仑民初字第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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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虞光洪。委托代理人:陆汉明。委托代理人:许春香。被告:陆旭光。被告:陆迎旗。委托代理人:沈际伟。委托代理人:沈奇琛。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光洪与被告陆旭光、陆迎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光洪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旭光、陆迎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虞光洪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光洪撤回对被告陆旭光、陆迎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光洪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春凤

代书记员:张静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