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光洪。委托代理人:陆汉明。委托代理人:许春香。被告:陆旭光。被告:陆迎旗。委托代理人:沈际伟。委托代理人:沈奇琛。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光洪与被告陆旭光、陆迎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光洪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旭光、陆迎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虞光洪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光洪撤回对被告陆旭光、陆迎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光洪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春凤
代书记员:张静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