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东风,男,1972年12月18日生。被告刘明明,女,1987年10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东风与被告刘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东风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东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东风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东风负担。
审判员:刘国才
见习书记员:黄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