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瑞媛,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艳,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瑞媛诉被告王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瑞媛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瑞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瑞媛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瑞媛负担.
代理审判员:尹旭鹏
书记员:俱艳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