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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马瑞媛诉被告王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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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瑞媛,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艳,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瑞媛诉被告王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瑞媛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瑞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瑞媛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瑞媛负担.

代理审判员:尹旭鹏

书记员:俱艳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