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忠华。委托代理人葛强。被告交运集团公司青岛莱西分公司。
原告王忠华与被告交运集团公司青岛莱西分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交运集团公司青岛莱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华撤回对被告交运集团公司青岛莱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娟审判员:郑华国审判员:于志江
书记员:倪翠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