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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与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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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冯长华,董事长。被告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国庆、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2900元,余额29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岳亮

书记员:陈彦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