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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姜寒梅与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通中民终字第0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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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寒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责人杨俊。委托代理人梅丛兵、黄慧。原审第三人南通市崇川区学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赵会康。

上诉人姜寒梅因与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市崇川区学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民初字第0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姜寒梅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寒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寒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姜寒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勇代理审判员:张勇代理审判员:高雁

书记员:王蔚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