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寒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责人杨俊。委托代理人梅丛兵、黄慧。原审第三人南通市崇川区学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赵会康。
上诉人姜寒梅因与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市崇川区学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民初字第0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姜寒梅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寒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寒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姜寒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勇代理审判员:张勇代理审判员:高雁
书记员:王蔚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