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中川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寰,职务总经理。被告赵克林。
本院在审理四川中川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克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川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川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川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因四川中川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成四川中川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赖武梨
书记员:苟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