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琨,女,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附**。委托代理人李悦,女,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被告北京峰盛博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创益西路**。法定代表人薛政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琨与被告北京峰盛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琨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杨琨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琨撤回对被告北京峰盛博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杨琨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潺潺
书记员:邹文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