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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深圳市初谷实业有限公司与覃名勇,陈健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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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圳市初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福路**龙福一村****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3416139-9。法定代表人谢从成,董事长。被告覃名勇。被告陈健明。委托代理人罗振辉,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钧,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初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健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初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初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初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2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肖旭耀

书记员:邱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