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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深圳市天悦酒店有限公司与程国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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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圳市天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赵鑫。被告程国安,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悦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深圳市天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伟

书记员:彭宏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