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天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赵鑫。被告程国安,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悦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深圳市天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伟
书记员:彭宏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