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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德胜与深圳春湖工业发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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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德胜,男,汉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春湖工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智。委托代理人蔡永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晓光,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熊伟

书记员:徐东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