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德胜,男,汉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春湖工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智。委托代理人蔡永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晓光,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熊伟
书记员:徐东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