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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胡志伟与王克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民初字第3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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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志伟。委托代理人:徐志庆、柳立中。被告:王克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伟诉被告王克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志伟于2013年1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志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胡志伟负担。

审判员:黄关水

书记员: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