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志伟。委托代理人:徐志庆、柳立中。被告:王克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伟诉被告王克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志伟于2013年1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志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胡志伟负担。
审判员:黄关水
书记员: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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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志伟。委托代理人:徐志庆、柳立中。被告:王克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伟诉被告王克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志伟于2013年1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志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胡志伟负担。
审判员:黄关水
书记员:徐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