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青海。被告:倪国云。被告:郭娟美。被告:陆雪珍。被告:陈幼姑。被告:孙传忠。被告:章国园。被告:虞红霞。被告:章水元。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八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青海撤回对倪国云、郭娟美、陆雪珍、陈幼姑、孙传忠、章国园、虞红霞、章水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依法减半收取1,456元,由陈青海负担。
审判长:陈黎晓审判员:屠国均代理审判员:钱舟琳
书记员:范兰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