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宇雄。委托代理人金焕军。被告绍兴县金麟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柳裕。委托代理人任越。
本院认为,原告王宇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宇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宇雄负担。
审判员:屠国均
书记员:何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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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宇雄。委托代理人金焕军。被告绍兴县金麟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柳裕。委托代理人任越。
本院认为,原告王宇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宇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宇雄负担。
审判员:屠国均
书记员:何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