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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王宇雄与绍兴县金麟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民初字第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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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宇雄。委托代理人金焕军。被告绍兴县金麟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柳裕。委托代理人任越。

本院认为,原告王宇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宇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宇雄负担。

审判员:屠国均

书记员:何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