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美玲。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被告:苗辉艳。被告:姜晓珊。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0元,由龙美玲负担。
代理审判员:冯春盛
书记员:何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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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美玲。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被告:苗辉艳。被告:姜晓珊。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0元,由龙美玲负担。
代理审判员:冯春盛
书记员:何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