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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董华蓉诉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锦江民初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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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董华蓉。委托代理人张洋才。委托代理人王永发。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凤鸣,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清,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委托代理人冷雄杰。委托代理人陈立,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毅,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华蓉诉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华蓉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华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华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董华蓉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潘苏华

书记员:刘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