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镇龙。被告刁远坤。委托代理人郑智悦,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浩,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镇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美婷
书记员:朱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