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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晓艳与王胜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平民一初字第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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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晓艳,女,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胜利,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刘晓艳与被告王胜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晓艳的起诉。邮寄费60元,由原告刘晓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清辉

书记员:欧燕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