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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胡珀与胡文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初字第0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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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珀,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胡文敏,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珀与被告胡文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骁骁

书记员:马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