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珀,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胡文敏,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珀与被告胡文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骁骁
书记员:马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