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同庆后大胡同10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王鹏,站长。委托代理人张润强,该站干部。委托代理人于涛,该站干部。被告陈萍。委托代理人王凤柱,天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休工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骁骁
书记员:马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