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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与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11)南民初字第6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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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同庆后大胡同10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王鹏,站长。委托代理人张润强,该站干部。委托代理人于涛,该站干部。被告陈萍。委托代理人王凤柱,天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休工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骁骁

书记员:马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