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平。委托代理人:何杰。被告:郑作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2271元,由原告陈志平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余海瑞代理审判员:吴晓初代理审判员:尹志望
书记员:潘仁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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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志平。委托代理人:何杰。被告:郑作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2271元,由原告陈志平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余海瑞代理审判员:吴晓初代理审判员:尹志望
书记员:潘仁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