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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冯娟与白桂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初字第2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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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冯娟。被告白桂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娟与被告白桂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娟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建伟

书记员:谢思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