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娟。被告白桂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娟与被告白桂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娟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建伟
书记员:谢思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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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娟。被告白桂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娟与被告白桂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娟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建伟
书记员:谢思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