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巢湖市亿信家政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声朝,安徽蒋声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太康,安徽蒋声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亿信家政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窦本发代理审判员:曹昌龙人民陪审员:张治国
书记员:鲍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