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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夏美发与祁希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浦民初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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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夏美发,男。被告祁希跃,男。委托代理人韦布,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美发与被告祁希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美发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美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美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夏美发负担。

审判长:许照文代理审判员:徐小虎人民陪审员:林德留

书记员:吴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