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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与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0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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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回族。被执行人郭某某,女,生于1974年5月21日,汉族。

刘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3)韩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的房屋产权由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变更登记至刘某某名下,本院(2013)韩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韩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武刚审判员:杨育学代理审判员:刘振龙

书记员:柳少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