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回族。被执行人郭某某,女,生于1974年5月21日,汉族。
刘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3)韩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的房屋产权由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变更登记至刘某某名下,本院(2013)韩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韩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武刚审判员:杨育学代理审判员:刘振龙
书记员:柳少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