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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穆雪与王海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6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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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穆雪,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海艳,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雪与被执行人王海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海艳于2013年9月22日到庭交纳案款67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3)第5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丁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