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正伟,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正财,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窦云芹,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胡正伟与被执行人孙正财、窦云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蒋涛审判员:张燕
书记员:冯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