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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胡正伟、孙正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城执字第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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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正伟,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正财,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窦云芹,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胡正伟与被执行人孙正财、窦云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蒋涛审判员:张燕

书记员:冯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