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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亚珍与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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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亚珍。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朝花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2183277。法定代表人余文翔,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同时,本院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为节省司法资源,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志勇审判员:熊伟审判员:张智强

书记员:简笑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