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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正强、刘敏与蒋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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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正强申请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蒋永红

申请执行人冯正强、刘敏与被执行人蒋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正强、刘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永红给付违约金15000元和案件受理费2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蒋永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栖霞路分理处的银行账户。经向申请执行人冯正强、刘敏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冯正强、刘敏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冯正强、刘敏本次申请执行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被执行人蒋永红已支付6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冯正强、刘敏11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冯正强、刘敏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莉

书记员:甘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