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建波。被执行人闫志光。被执行人黄伟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波与被执行人闫志光、黄伟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即民初字第55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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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建波。被执行人闫志光。被执行人黄伟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波与被执行人闫志光、黄伟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即民初字第55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