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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解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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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解晓东。被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原青岛科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执行人:吕存巨,原青岛科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解晓东与被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吕存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标的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即民初字第3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柳永才

书记员:胡志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