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解晓东。被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原青岛科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执行人:吕存巨,原青岛科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解晓东与被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吕存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标的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即民初字第3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柳永才
书记员:胡志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解晓东。被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原青岛科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执行人:吕存巨,原青岛科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解晓东与被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吕存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标的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即民初字第3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柳永才
书记员:胡志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