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谷栓金。委托代理人卢现庄。被执行人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范花梅,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谷栓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协助申请执行人谷栓金(身份证号:××)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南、大学路东江南戎居1号楼1-2层006号商品房(合同备案号:08256230号,现查明地址为:二七区长江路南、大学路东1号楼1-2层006号)的产权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