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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谷栓金与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7)

(2013)二七法执字第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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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谷栓金。被执行人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范花梅,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谷栓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3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