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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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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执行董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田胜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