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文祥,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申请人付英,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东林,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高成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范文祥,付英诉王东林,高成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故依法强制执行将其位于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新庄子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丰润集建(宅)字09-5-310号的房屋过户到原告范文祥,付英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节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梁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