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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钦南执字第446号执行裁定书

(2013)钦南执字第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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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x。被执行人徐x。

本院在审理黄x与徐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黄x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自愿用个人所有的位于钦州市x房屋壹栋(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钦国用2002第x号,房产证号为钦房权证钦城字第x号)进行担保。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了(2012)钦南民初字第918-2号民事裁定书,对黄x所有的位于钦州市x房屋壹栋(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钦国用2002第x号,房产证号为钦房权证钦城字第x)进行查封,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钦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黄x所有的位于钦州市x房屋壹栋(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钦国用2002第x号,房产证号为钦房权证钦城字第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x 审判员:刘x 审判员:彭x

书记员:杨x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