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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梅与侯建华、侯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涡执字第0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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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梅,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杰,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侯建华,男,1958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侯国华,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侯国华、侯建华去向不明,且本院经向银行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可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丽丽

书记员:李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