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英,总经理。
本院(2012)丽民初字第4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宝山助理审判员:吴振英助理审判员:崔志勇
书记员:孙玉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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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英,总经理。
本院(2012)丽民初字第4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宝山助理审判员:吴振英助理审判员:崔志勇
书记员:孙玉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