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宝祥。被执行人肖伟。
申请执行人李宝祥与被执行人肖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深盐法房初字第1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至我市银行、国土、证券登记、工商、车管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必要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可予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茂增代理审判员:董学军代理审判员:林义欣
书记员:胡永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