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亚林。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石盘片区。法定代表人王荣标,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叙府路支行账户为xxxxxxx的银行存款1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文平
书记员:陈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